半岛都市报9月4日讯(记者 朱薪雨) 日前,青岛市针对“临时医疗专项救助”主题举行网络问政,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盛梅针对有关问题予以回复。据介绍,虽然临时救助新政出台,但是各个区市的具体救助标准要依据各区市情况而定,目前还在研究分类分档体系,将尽快出台。
有网友疑问,“为何临时救助新政已出台俩月,市南区的具体政策仍没有发布?”盛梅解释,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建立临时困难评估制度,制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体系。目前各区(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申请临时救助,首先要由低保家庭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镇(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审核、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标准,盛梅在访谈中进行了解释:青岛市目前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的标准为: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90%的一次性救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 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最高享受80%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网友提问:“申请家庭既符合办理临时救助又符合办理特殊救助的,应先办理哪项救助?”盛梅解释,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解决困难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是为减轻中等收入以下的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较重制定的救助政策。“如果先享受了临时救助政策,当其再申请特殊救助政策时,我们会在办理特殊救助时,对其已获得的临时救助金额予以减除。如其患病时先获得特殊救助,因病造成生活困难再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特殊救助之后的自负金额确定;两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盛梅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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