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义
如若将自来水、供暖等相关企业划分为公益类,那么就应该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第一要义,考核侧重点也理应转向民众对其服务的满意度,这样自会有效抑制其涨价冲动,从而惠及民生。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无疑是一大亮点。
这一分类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简言之,就是桥归桥,路归路,让竞争的归竞争,公益的归公益。划分为商业类的国企,就应该尽最大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划分为公益类的则应该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如果说商业类更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突出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的话,那么公益类则更加需要公平的标尺和有益民生的胸怀。
这一分类也符合民众呼声,让老百姓都能得以分享到改革红利。这一方面表现为,某些国企管理者既要对上级负责,又要对利润负责,还得对民生负责,最终却往往只选择了对“官位(职位)”负责。如若将相关企业划分为公益类,那么就应该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第一要义,考核侧重点也理应转向民众对其服务的满意度,这样自会有效抑制其涨价冲动,从而惠及民生。另一方面则是,某些国企明明坐拥巨额利润,却总打着各种幌子少上缴利润,将本应属于全民的利润变为少部分人的私利。如若将其明确划为商业类,也就能更好地对其进行定责、考核、监督。而在《指导意见》中,还提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证和改革民生。
分类是国有企业改革新的境界,打开深化改革的新通道。但如何使分类更客观、更科学,仍需进一步摸索。有专家提出,对国有企业而言,从其各自承担的主业属性来进行分类,应该比较容易做到。但具体到各个企业而言,可能又具有特殊性。比如,明确“商业性”分类的企业,却承担着一定数量的防灾功能,这些业务是属于“公益类”范畴的。这就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严格界定,科学划分,并及时作出调整。另外,在分类之下,政资关系、政企关系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如何塑造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出资主体也应提上日程。
《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让人民共同分享改革成果的思路。随着国企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市场经济中迸发活力,相信“分类”也将会更加细化,人民群众也将会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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