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被拐儿童查不到生父母可收养

2015-09-20 07: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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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动遗弃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通知还明确了建立打拐求助儿童解救及查找生父母的若干办法。此外,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9月19日起面向社会公开运行。

  据报道,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2.4万名被拐儿童获救。而利用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A信息系统为孩子找到亲生父母的只有454名。这就意味着,其中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不到2%。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7月起,为了打击买方市场,公安部作出要求:被拐儿童一经解救,全部送往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安置,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

  那些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只能暂时寄养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寄养家庭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被拐卖儿童与户主永远是非亲属关系,甚至会面临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民政部、公安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打拐解救儿童查找生父母机制。其中规定,儿童失踪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对于打拐解救儿童,《通知》要求,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根据《通知》的规定,暂时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30日后无人认领的,需要在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如在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条件的则可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这些儿童在办理收养时,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还要签订收养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如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要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儿童亲生父母的法律责任。此时,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会被解除,儿童将继续留在收养人家中生活。

  《通知》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据《新京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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