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0月24日讯(记者 任金梅) 2014年9月25日,胶州市胶西镇张家小庄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当场致3人死亡、1人受重伤,凶手高某服毒自杀。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和一名伤者将高某的家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高某有两处房产,高某家人也急忙声明放弃对高某遗产的继承。近日,胶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继承尚未开始,高某的家人应在高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49万余元。
本报2014年9月27日A7版曾报道了《血案!两户三人命丧杀猪刀》,当年9月25日,胶州胶西镇张家小庄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当日早晨,高某起床后与妻子大吵一架,随后便带着杀猪刀、骑着摩托车,前往曾经与他有过节的村民家,先后捅伤四人,随后逃离。其中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
当晚,武警青岛支队迅速派出应急班协助搜捕,同时青岛市公安局调派460多名警力围捕。经过14小时的搜查,26日8时16分,警方在一处废弃的院子里发现了高某,此时他已经喝了农药试图自杀。后经抢救无效,高某于次日死亡。
此案中,张某某被刺身亡,丈夫王某某也被捅伤。由于高某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和一对儿女将高某的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余元。
法院查明,高某于2013年8月11日购买了位于胶州市扬州西路417号的一处住房和一间储藏室,不过还没有交房,这处房屋是高某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另外,位于胶州市胶西镇张家小庄一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高某,是高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审理中,高某的父母、妻子宋某,以及一对儿女都明确表示放弃对高某遗产的继承,并提交了声明,放弃对两处房屋中属于高某遗产的继承权和其他遗产的继承权。
“宋某和高某是夫妻关系,可高某是因刑事犯罪导致他人死亡和受伤,该侵权行为与宋某及家庭共同生活无关,不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宋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宋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认为民事赔偿属个人侵权行为所致,系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胶州法院认为,因高某已自杀身亡,五被告作为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高某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他们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的遗产,但因继承尚未开始,故应在高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胶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在继承高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张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及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41万余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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