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城二期供热难 热企:开发商须垫付2年热费

2015-10-26 09: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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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季即将到来,可李沧区山河城二期的居民今年是否能供上热,还是个未知数。10月25日,为供热问题,小区居民与物业起了争执。物业公司称小区已经具备供热能力,但热力公司要求开发商一次性预交小区内全部业户两个采暖季的费用。这笔费用算下来高达700多万元,开发商不愿意承担,供热的事就可能搁浅了。

  现场

  小区不供热,居民炸了锅


  “跟你们理论,我还得学说普通话!我这么大年纪容易吗?”说这话的是王女士,要理论的是山河城二期小区供热问题。王女士的女儿在青岛安了家,刚添了孩子,老两口从老家赶来帮忙照看。女儿家买的新房不错,住着很舒心,可今年不能供热的消息一传出,家里就如同炸了锅,“我们天冷还能扛得住,这孩子怎么办?不能看着家里的暖气片干瞪眼吧。”

  10月25日一大早,山河城二期的众多业主就聚集到万家物业公司,为今年是否能供上热,与物业、开发商交涉。

  山河城二期是一个新小区,去年12月份交房,当年没有集中供暖。今秋天气转凉,又快到了集中供热的时候,其他小区已经开始充水试压,做供热前期准备工作,可山河城二期里一直没有动静,这让众多业主坐不住了。

  开发商:

  预交全部业主热费难接受


  小区为什么无法供热?万家物业的胡经理告诉业主们,小区的供热设施没有问题,完全具备供热能力,他们已经与负责该片区供热的金泓热电公司交涉过,不过对方表示,开发商必须一次性预交小区内全部业户两个采暖季的费用,否则不给小区供热。

  对于这一规定,胡经理说他们承受不了:“二期有900多户居民,有些房屋面积比较大,两年全部供热费加在一起,有700多万元,这费用大了。”

  对于一些已经交付但业主没有入住的房屋,胡经理说他们肯定不能帮这部分业主垫付热费。而对预交未出售住宅的供热费,胡经理说没问题:“现在二期还没有卖出去的房子不到20套,一套一个采暖季的供热费也就2000多元,两年4000多元,总共在一起也就8万多元。这对开发商来说,不是个大数目。”

  另外,胡经理说,按照金泓热电的说法,这笔费用预交上去后,待供热季结束,会按照热计量表计算的实际供热费用,退还多交的费用。“按照热计量表收费,会有个基础热费,而且在供热季里,供热公司检验供热设施时是不能关闭阀门的,这一个采暖季下来,一户居民的用热费少说也有1000多元,最多也就只能省五百多元的热费。这钱预交上去,退回来的可就少了。而且,现在是一下子交两年的费用,只能到后年才能退还。”

  “关键是,我们认为供热公司的这个收费没有依据。在开发商与供热公司多次交涉中,对方都称是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可我们在条例中并没有看到这一条。”胡经理对此质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可供热企业却要求开发商一次性交小区内全部业户两年百分之百的供热费用。

  热企:

  开发商必须垫付两年热费


  对于山河城二期小区居民的供热问题,金泓热电公司的一位安姓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把相关费用交纳齐全后,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公司才会为小区供热。”

  针对开发商所说的,是垫付未出售住宅的热费,还是包括未入住住宅的热费,安先生表示:“我们不曲分什么是未入住、未售出,开发商交给我们的,必须是一次性预交两个供热季内百分之百的供热费。这是新的供热条例中规定的。开发商先垫付两年的热费,再向业主收缴,业主可以一次交一年。”

  对于其中的纠纷,安姓工作人员和12319热线的客服人员都认为,这是开发商与供热公司之间的事,与业主无关。但是小区居民认为,开发商与供热公司之间这样扯皮,伤害的是他们这些需要供热的业主利益。扯皮的时间越长,肯定会影响到今冬的供热。

  市供热办:

  未售未入住的需预交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市供热办。市供热办行管科崔科长解释说,供热公司的这个说法是根据今年9月1日新实施的《青岛市供热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来了。“以往不少新建小区因入住率低,无法实行集中供热,居民意见很大。”崔科长介绍,在修订供热条例时,取消了入住率达到60%的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节能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这一强制规范,新房建成后,供热企业要与开发商进行联调联试,以检验小区供热设施是否合格。因此新实施的《青岛市供热条例》中规定,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设施保修期是两年。

  “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在新条例中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崔科长说,这条规定就是说,这预交的费用是可以退还的。“联调联试期间,不可能供热季141天都要调试,只需要在供热初期,或者气温突降等异常天气情况下,打开阀门进行调试,其余的时候,开发商可以关闭未售出或未入住的住宅供热阀门,以减少热量的损失。在退费上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开发商可以与供热公司进行协商,约定退费时间。”

  如果开发商不愿意预交这笔费用,山河城二期的居民今冬是不是就无法供热了呢?崔科长说,入住居民有需求就必须保障居民用热需求,如果一幢楼上的居民都没有用热需求,系统可以关闭,开发商也可以为居民办理停热,将保修期延后。这需要开发商与供热公司具体来协商解决。本报记者 任金梅

  ■链接

  60%入住率已不是供热“拦路虎”


  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青岛市供热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取消了新建小区入住率达到60%才给供热的规定。取消入住率60%这一供热门槛,也就是说,哪怕只有一户提交供暖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满足用户的采暖需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60%的限制取消,只是针对新建小区。对于既有住宅,仍然必须达到60%的标准才能供热。

  对于空置的新建住宅,其供热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一具有争议的问题,新条例中明确,实行供热的住宅由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报记者 任金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高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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