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0月31日讯(记者 任金梅 通讯员 宋籽仪) 公司为员工投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名员工意外受伤造成骨折,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近日胶州法院对此事做出判决,认为这名员工的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吴某所在的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与青岛某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额3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吴某意外受伤造成骨折。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费3万元,但保险公司拒付。据办案法官介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不论是否上班期间的事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吴某只是一般意外伤害,不能达到保险合同中的伤残标准,因此其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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