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3日讯(记者 刘玉凡) 近日,市民陈先生遇上了烦心事,10月12日,他在青岛晟宇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轿车,并向该公司交纳了500元的“认筹金”,陈先生可以在10月18日的销售活动中享有优惠。然而,由于买卖双方没有谈拢,陈先生决定放弃购车。可当他打算要回这笔钱时,却被告知无法返还,这让陈先生倍感郁闷。
“我在他们公司看中了一款斯柯达轿车,上个月12号,我和朋友一块去看了车,销售顾问说如果我交500元认筹金,就可以在开业庆典享受优惠。”陈先生介绍,按照销售顾问的说法,如果自己顺利买车,这500元可以当1000元使用;即使陈先生没有买车,这500元也会及时返还给他。陈先生随后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收款凭证显示,收款项目写有“认筹金”等字样,金额为500元,上面还加盖了“青岛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后来因为各种因素,特别是价格方面我不太满意,就不想买了。”陈先生透露,10月20日左右,他告诉销售顾问,表示自己不想买车了,并表达了返还500元认筹金的想法。“可是销售顾问先是把收据要回去了,后来又还给我,说这500块钱退不了了,因为已经超出他们公司‘7天无理由退换期’。”陈先生说。
对于所谓的“7天”期限,陈先生一头雾水。“当时销售顾问和我微信聊天的时候,还说价格不合适,一分钱都少不了我的,为什么现在又搬出来一个‘7天’的期限?”陈先生郁闷地表示,如果从10月12日算起,7天之后就是当月19日,18日的销售刚刚过去一天,一天的考虑时间显然太短,“这一天时间不买,500块钱就进了他们的腰包了,还有这样的道理吗?”陈先生质疑道。
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销售顾问张先生,他告诉记者,陈先生确实是他的客户。“从10月18号开始,我们一直和陈先生协商,我也请示了领导,但是价格方面最后没有谈拢。”张先生说。而对于这7天的期限,张先生解释说,陈先生是10月27号说不要了,从10月18号开始,已经过去7天了,“根据我们公司的规定,过了7天就不会把认筹金退给他了。”张先生表示,自己事前向陈先生讲过“7天不满意无理由退换”这一规定,公司里也贴着类似的标语,陈先生应该知情。
对于该公司的答复,陈先生并不满意。针对此事,3日下午,记者也联系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张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先生交纳的认筹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当消费者不愿意购买时,商家应及时返还钱款。
■链接:定金、订金、认筹金有何区别?
在市民日常消费活动中,小到柴米油盐,大到购房买车,通常都会碰到定金、订金以及认筹金等字眼。张律师比较了三者的不同之处,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接到商家要求签订相关协议的信息时,必须认真对待其中的每个条款,搞清楚其中的法律性质,慎重签订相关合同。
●认筹金:认筹金是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一种表达,不具备法律属性,也不具备担保、惩罚性质。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按照法律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还。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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