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被判处死刑

2015-11-14 07:3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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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从右至左)在宣判现场。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哈尔滨11月13日电 11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海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庭审中3名被告人否认故意杀死管教民警,他们计划“只想逃跑,不想杀人”。被告人李海伟始终强调自己无罪。王大民始终表现出悔罪的态度,但涉及到关键问题,他将责任推卸给高玉伦。

  李海伟在庭审中情绪不定,一直反复强调自己不是越狱,只想出去看看儿子。高玉伦和王大民也曾提到李海伟精神不正常。而李海伟表示,入狱后一个月左右,管教曾强迫他每天都吃一种精神类药物,导致其出现健康问题,对此,李海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提出了质疑,但被审判长以与此案无关为由打断。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顾

  面临重刑,3人结伙杀死狱警出逃


  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因杀人、盗窃等罪先后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遂产生越狱之念并形成合意。经反复商议,二人最终确定在段某某值班时越狱及越狱细节、逃跑路线、逃跑方式,并准备了绳子、毛巾。为确保越狱成功,二被告人又拉拢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海伟,李同意共同越狱。

  2014年9月2日4时30分许,值班民警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先用胳膊勒住段宝仁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入室内,三被告人合力将其按倒在地。高玉伦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段宝仁双腿,又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宝仁双脚。因段宝仁反抗,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多次击打段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机械性窒息死亡。

  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按事先计划,在民警衣柜内找出警服换上后逃出看守所。李海伟、王大民、高玉伦分别于2014年9月3日、4日和11日被抓获归案。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相关新闻

  连霍高速大桥爆炸案8人获刑最高死缓


  据新华社郑州11月13日电13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案中8名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危险物品肇事、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另有6人被判无期徒刑及14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门峡中院审理查明:张根林系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及负责人。2012年3月,张根林与薛运芳签订联营协议,违规生产制造“土地雷”7900余发。2013年2月1日上午,装载“土地雷”的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时,因前方有雾和有车等情况而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的“土地雷”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造成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桥,造成13人遇难,9人受伤。

  9月15日至16日,连霍高速公路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等8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出庭受审。

  宣判后,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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