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贪污受贿“修辞化”

2015-11-15 10: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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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涤明

  据广东韶关廉政网消息,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谭作胜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办事员安排工作,调离公安队伍;收缴其涉案违纪款项上缴国库。经查,谭作胜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包养情妇。(11月14日中新网)

  被查官员的违纪情况,通报讲得很笼统,我们看不出来他是否还存在触犯法律的问题,比如“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如果达到5000元以上数额,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或构成受贿罪。而即便只属于违纪,“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的说法或定性也不合适,受贿就是受贿,为啥要拐弯抹角说成“由他人支付”?

  给贪污受贿作“修辞化”处理,似乎已成为一种现象。比如对有些贪污行为,组织调查结论说“公款××”,比如“公款打高尔夫”、“公款报销个人消费”云云,就是不说“贪污”。贪污受贿,数额较小的,属于违纪,达到法律规定数额则属于刑事问题。拿“公款打高尔夫”来说,一张会员卡至少万元以上,常年“公款打”的,会更多。如果不给“修辞”成“公款打高尔夫”,而说贪污,“高尔夫官员”就可能被移交司法。

  舆论每每质疑:按照“公款××”这种逻辑或修辞手法,是不是还可以有“公款揣腰包”、“公款拿回家”,就不叫贪污了?现实中,有不少贪官“公款私用”被定性为违纪:比如,山西焦煤集团原董事长白培中,收受他人财物84万元,被定性为“违纪资金”;几个月前,河南上蔡县人民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门诊大楼施工期间,收受工程承包人所送现金40万元,并为其谋利,也被定性为“违纪资金”。

  对贪污受贿的“修辞化”,不仅是容忍度问题,逻辑的荒唐更叫人困惑不已。而如果基本的逻辑都能颠覆,这究竟是反腐还是护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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