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堂吉伟德
在现代法治社会,“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是永恒的真理。面对出轨这类的“家事”,法律应该保持一定的度,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而这个度要以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河南一例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11月20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原则,出轨总是外人无法触碰的家务事,更别提什么精神赔偿。法律界对于因出轨导致离婚是否应当给予精神赔偿也是长期存在争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
其实,从法理上讲,精神赔偿的诉求并不为过。一者,通过精神赔偿可以起到惩戒性作用。毕竟夫妻的忠诚度是婚姻存续的基础,也是社会道义的基本要求,让出轨者给予精神赔偿,具有惩戒性作用,可以让其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埋单。二者,通过精神赔偿可以起到损害补偿作用。一方忠诚而一方出轨,对非出轨方的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在双方的对比之中,其显然属于弱势的一方。对其进行补偿可以起到心理安慰的作用,也具有事实上的损害补偿作用。三者,通过精神赔偿可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每个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当事人,都有自己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存在过错或者造成损害,就应当为此造成的后果担责。只有补齐了补偿的范围,才能让法律发挥兜底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清官难断家务事”并不是永恒的真理。面对出轨这类的“家事”,法律应该保持一定的度,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而这个度要以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接下来,对出轨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还需要最高法进行明确并作出统一规定,同时出台更具有操作性的解释,比如补偿的范围是什么,除了肉体上的出轨是否包括精神出轨,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有一个相对应的参照,双方同时出轨又怎么处理,这些细节都应考虑周全,才能让精神补偿不会存在过多不确定性,也不会让每一起判决有随意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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