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后热点追踪:三来源保障养老金发放

2015-11-23 07: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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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今年年底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随后组织实施。不过,并轨涉及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操作问题,所以各地启动实施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

  财政部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为负的319亿元。金维刚表示,目前有些媒体报道的“养老金缺口”,指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失衡问题,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关系。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其中财政补助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定来源之一。因此,即使当期征缴收入与支出之间出现不足,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来保障基金收支在总体上保持平衡。”

  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数量庞大,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占绝大多数,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将有何变化?记者调查发现,国家规定为“中人”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并为这部分人设立10年过渡期,其间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记者采访宁夏、江苏等多省区社保部门发现,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则下设计的方案,都能够保证广大“中人”的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

  养老“并轨”改革陆续启动实施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如果调动工作,养老金如何转移接续?记者采访发现,各地方案就此做出专门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一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想辞职“下海”,也不用担心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改革后,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养老保险转移方面,我们做了全面设计。”宁夏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崔新颖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想离开的,无论参加哪种养老保险都能实现转移,缴费年限实现连续计算,不会造成任何损失。业内人士指出,在转移接续方面还需要时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比如辽宁省规定,2015年年底前出台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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