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7日讯(记者 魏海洋) 12月7日,市教育局下发了《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两个文件,对教育行政执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要求,市教育局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按照规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依法进入发生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查阅、调取、复印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编有号码,加盖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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