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食药监局接连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将在全省建立食药安全黑名单,违反相关规定的食药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还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另外,还将对食药企业或个人划定四个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将企业或个人划入“诚信红名单”或“失信黑名单”。新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五种情形直接“拉黑”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五种情形会进入黑名单,分别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明年起定期“张榜”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按照省局统一制作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格式自作出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公布。省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由办案部门认定并统一挂网公布。
还将建立逐级公布的原则,也就是说县级部门公布的名单上报到市和省里后还将再一次公布,扩大了黑名单的公布范围。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按照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涉及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申报许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岗位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受理其申请。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企业、个人信用将计分 省食药监局同时还下发了与安全黑名单制度配套的《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规定,本省的食药企业或个人(下文称为“行政相对人”)适用这个办法。评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提升管理水平的信息等。
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计分管理,综合评定。
根据规定,对八种情况将采取信用评价计分。例如,会对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违规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等分别计分。这个计分是采取的相对扣分的形式,通俗地讲就是达不到要求的才会被计分。
一次记50分列入黑名单 还将根据计分等情况划分出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按照规定,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需要同时达到三个条件才能被评定为A级,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未因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还要求信用记分是10分以下的。与此相对,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2次以上的,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将被评定为D级,也就是严重失信。
根据等级制定“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连续2年保持A级,且有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升管理水平记录的;或者连续3年保持A级的将被列入“诚信红名单”。进入食药安全黑名单或信用记分出现一次性记50分情形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记者 魏海洋
■提醒
进红名单好处多进黑名单够受的 列入“诚信红名单”或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在信用管理系统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优先推荐政府表彰;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依法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列入“诚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以上时,自动退出“诚信红名单”。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评定为D 级的行政相对人将被采取一系列信用约束。将在信用管理系统公布“严重失信等级单位名单”,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在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其违法行为;对于继续从业的,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每周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解决;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全覆盖抽检;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受到资格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记者 魏海洋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