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地图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条例明年起施行

2015-12-15 07:0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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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上午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地图管理条例》已经在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违反条例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特别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条例》强调,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此外,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地图审核也不得收取费用。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法制晚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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