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非专用校车严禁使用校车标识、禁止校车搭载货物、随车照管员须进行岗前培训……《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教育局联合交运集团青岛温馨校车有限公司专门对《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为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量身定制,从制度建设、安全管理、车辆配置、设施配备等方面对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加具体的、严格的管理要求。
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 《办法》中对校车硬件提出要求,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车载监控装置。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重大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办法》中明确了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的相关职责。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驾驶,超速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禁止学生乘坐,校车运载过程中,禁止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 人员乘坐。禁止校车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
使用校车应取得许可 《办法》中明确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其服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其中,学校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青岛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可以将许可专用章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喷涂校车外观标识,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校车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校车外观标识。(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张文慧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