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19日讯(记者 李珍) 刘某自己开着一家公司,公司里有几辆公务用车,其中一辆越野车由张某驾驶,负责接送刘某上下班。2014年2月,张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借给了自己的朋友丁某。由于丁某车技不佳,在即墨市区的一个路口将一名清洁工人齐某撞倒逃逸,齐某16天后身亡。齐某的家属将丁某、刘某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应有额度赔偿,其余部分由丁某和刘某赔偿,其中刘某赔偿20%。
据了解,在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就赶到医院,垫付了4万元医药费。齐某去世后,齐某的妻子和3名子女将丁某、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表示,丁某是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自己的司机张某借的车,因此自己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垫付的4万元医药费也应该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肇事越野车是刘某雇佣的司机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给了丁某,但是刘某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扣除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肇事司机丁某和刘某还应赔偿被告共35万余元,其中,车主刘某承担20%,即7万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