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女士的女婿突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2013年,李女士接到威海警方通知称其女婿在威海已经死亡。女婿离家出走前,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李女士的女儿受到精神刺激,从2007年起便一直住在医院,家里的经济状况也因此每况愈下。2009年,李女士找到女婿的工作单位,希望能领到些许救济 。单位给了李女士一张其女婿名下的5870元的存单。6年的时间过去了,这笔钱还放在银行,李女士还能把钱取出来吗?
离家多年的女婿猝死 1993年,一名姓史的男青年成为了李女士的女婿。
“他对我女儿不好,经常打我女儿,就因为他家暴,我们还多次打过110。”说起这段婚姻,李女士觉得并不幸福,“后来他有了外遇,从2005年起就没回过家,这期间也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李女士称 ,自己的女儿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并产生了精神分裂:“每天必须要吃安眠药才能睡着。在家里经常打孩子、骂老人,后来没办法只能把她送到医院去了。”
李女士介绍,从2007年起自己的女儿就一直住在医院,因为女儿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女儿的工作单位辞退了她。女儿没了工作,家里少了一项经济来源,多亏街道给办了低保。除此之外,每年5000元的住院押金也成了家里一笔不小的负担。
李女士还提及,女婿自从2005年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信,也没有给家里打过一分钱,自己的外孙女随着年龄的增长,开销也越来越大,家里的经济状况每况愈下。无奈下,2009年李女士找到了女婿的工作单位,希望能领到些许救济。经过多次协商,单位给了李女士一张5870元的银行储蓄存单,得知“钱好像是他之前的公积金”。
拿到存单后,李女士也一直没到银行取钱,直到2013年她突然接到威海警方的通知说她的女婿已经死亡。
“好像是因为盗窃判了10年,后来在监狱里猝死了,警方也给我开了死亡证明。”李女士说。后来,李女士想起了她手上还有一张在自己女婿名下的存单,于是她来到了开户行想把钱提出来,可是遇到了不小的麻烦。“银行说要拿着我女婿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取,但我手里也没有。银行还让我提供很多证明,我也不明白咋回事儿,我就想问问这个钱还能不能取出来。如果能,我应该怎么办?”
据李女士介绍,直到女婿去世,夫妻两人也没有离婚,“他的父母应该也已经去世了”。此外,李女士的女婿还有两个姐姐和两个哥哥。李女士的女儿现在还在住院,她的外孙女也已经上了大学。
名下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12月20日下午,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联系到了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称 ,对于李女士的情况,银行参照的是“银发[1993]7号文”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来处理。该文件第四十条提到:“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其中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其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对于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也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蔡顺香律师。蔡顺香律师表示,李女士女婿名下5870元的存款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李女士的女儿可以分到一半,剩下的一半要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蔡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李女士所说其女婿的父母已经过世,那么这些钱就应该由李女士的女儿和外孙女进行继承。
蔡律师介绍,李女士需要提供其女婿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其外孙女的出生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孙女与其女婿是亲属关系的证明。“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明也不能从银行直接提钱 ,她需要到法院打一个民事诉讼,然后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银行支取。”蔡律师说。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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