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当进一步细化

2015-12-26 09: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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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因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引发反对之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谈及草案时表示:“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孩了,那么对于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必要的帮助,是不应该的。不要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12月25日《人民日报》)

  伴随“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彻底终结,计生法修正案修改相关独生子女奖励保障措施,如不再颁发“独生子女证”,当然是合乎逻辑的。但不再奖励独生子女,并不等于完全停止对过去的独生子女的帮助,也不等于应彻底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

  道理很明显,首先,现在的“全面二孩”不能否定无视过去的“全面一孩”政策,这诚如陈昌智指出的,“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对于绝大多数“过去政策造成的独生子女”来说,他们的“独生”身份和命运,事实上已然不可能随着“全面二孩”政策而改变。对于那些家里注定只有一个独生子女的50后、60后甚至70后父母们而言,仍可能因为种种意外而成为“失独”父母。对于他们,无论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国家都不能“撒手不管”。

  因此,针对失独家庭的扶助,不能以简单粗略的“法律修改前后”为标准来施行所谓的“老人老办法”,还必须进一步制定更为细化完善也更加公道合理和现实可行的扶助原则和标准。比如,不妨以“失独”家庭的独生子女究竟是“政策性独生”还是“自愿性独生”作为原则标准,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救助。也即,如果属于并非不愿生二孩,而是政策不允许生,或者政策虽已允许,但错过了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政府应该予以救助帮扶并且“管到底”。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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