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2016-01-25 08:1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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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市民在产权未变更 、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旧证有效,不强制更换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市民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三类主体可查登记资料

  关于外界最为关注的查询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小区内绿地登记为业主共有

  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在2015年3月份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实施细则》第3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泄露资料将被追责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5种情形也会被追责。

  小产权房无法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如果不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物权或者财产权,正常地讲就应该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冷宏志称。

  只有全面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保护,对于此前非法买卖的小产权房,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暂不登记,这意味着小产权房不可能随之合法化。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王琦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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