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我市出台的首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昨天,市环保局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办法》注重从源头进行预防,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强制性选址条件。一方面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另一方面从新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污染防治条件、排放口高度以及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的距离等三个方面明确了选址的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三大条件,其中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当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办法》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规定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对违反选址禁止性条件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在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况下,除予以关闭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
《办法》除了对选址条件严格要求外,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从规划源头上彻底解决新建项目选址不当的问题。(记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