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2月1日上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陈满等了23年。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陈满申诉案是最高检首次向最高法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
被判死缓后一再申诉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后,发现了楼房看管人钟作宽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系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号楼房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海口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满因未交房租等,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钟要求陈搬出109号楼房。陈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念头。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发现上坡下村停电并得知钟要返回四川老家,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正在客厅喝酒,陈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钟不备,朝钟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焚尸灭迹。
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陈满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证据难以认定实施杀人 最高检及时受理了陈满申诉,最高检立案复查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陈满实施杀人行为。
最高检申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申诉厅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于2014年7月15日决定立案复查。经过复查,在物证方面,最高检认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分别涉及陈满工作证、现场带血物品、作案工具。
现场勘查曾在被害人尸体口袋内搜出陈满工作证,但现场照片中没有该工作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报告中表示,该工作证遗失无法附卷。在案发现场客厅及厨房内发现并提取了带血白衬衫一件、黑色男西裤一件、带血白色卫生纸一块、带血《海南日报》碎片等物品。但是,上述物证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丢失,无法随案移送。而现场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发现血迹等痕迹。
在口供方面,最高检认为存在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存有矛盾等问题。
经过证据审查分析,最高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对于陈满是否具有作案时间、被害人的死亡与陈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以及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实等方面,现有证据与原审裁判结论直接存在矛盾。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抗诉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将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陈满申诉案。在29日的公开庭审中,浙江省检察院三名出庭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明确监督意见,认为最高检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通过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陈满被当庭释放。律师王万琼透露,海南高院副院长傅勤代表海南省高院向陈满鞠了一躬,表示道歉。当时,陈满连忙说,不用不用。当天,浙江省高院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新华社
改判陈满无罪主要理由是什么? 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表示,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2、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
3、原审被告人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张勤说,本案其他证据,经再审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满作案。
2、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案内证据未显示公安机关是否对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的凶器,是案发当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厨房砧板上提取并经陈满辨认的一把锈迹斑斑的木柄平头菜刀。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审查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钟作宽被害前曾遭胁持并因反抗而与作案人发生过剧烈地打斗,其头、面、颈部及双手有二十多处损伤,系遭到过一类有尖端的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过程所导致,其中尸体颈部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陈满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作宽死亡的相关损伤。
4、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死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行为。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