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班起争执男子被刺身亡 申请工亡认定获支持

2016-02-25 11:1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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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孙玮  刘利红) 徐某与马某交接班时因打扫工作区卫生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徐某被马某捅伤死亡,随后徐某亲属据此申请工亡认定。经岚山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是出于单位利益考虑,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且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作出维持劳动部门认定工亡的决定。

  徐某系河南某公司员工,负责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内从事修理钢包工作,上班实行三班倒。公司规定,每个人要负责自己工作区的卫生,交班前要打扫干净。2013年8月2日徐某上班时间为20时到次日早8时,接马某的班。2013年8月2日19时30分徐某与同事马某交接班时因工作区卫生打扫问题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第一炼钢厂西平台休息室北侧空地上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徐某被马某捅伤死亡。徐某亲属据此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亡,劳动部门认为徐某受到的伤害发生在交接班时间并且是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内,其因打扫卫生问题与别人发生争吵,出发点是为了不影响自己工作的正常开展,打扫卫生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工作职责存在必然的联系。徐某因打扫卫生问题且在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徐某当日20时上班,19时30分许到公司进行交接班以便开展工作,交接班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将完成工作所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区域确定为工作场所比较合理。案发当晚,徐某修理钢包的地点在第一炼钢厂西平台,徐某被捅的地点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第一炼钢厂西平台休息室北侧空地,案发地点是徐某为开展工作可能经过的合理区域,应认定为徐某的工作场所。徐某与马某因卫生打扫问题发生争执,后徐某被捅伤死亡,打扫卫生系徐某和马某工作职责的组成部分,徐某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是出于单位利益考虑,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且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作出维持劳动部门认定工亡的决定。另外,徐某被捅伤致死一案,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赔偿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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