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起施行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2016-03-01 09:32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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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3月1日讯(记者 马俊骥) “我打我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今晚回家给我跪榴莲!”从今天开始,这些以往被认为是“家务事”的行为可能不仅违法甚至构成犯罪。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它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侵害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行为。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强制报告责任的将受到处罚。

  家庭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五类人群享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具体规定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医疗机构、教育部门、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侵害行为,还包括精神上的侵害行为,而且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该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轻微家暴或被书面告诫,施暴监护人可被撤销资格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加害者,《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告诫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撤销监护制度。大众网记者了解到,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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