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市民赵女士来到沧口市场监管所投诉。原来,前几天她在一商场买的打折羽绒服有问题,要求退换。结果商家以“特惠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表示,这是霸王条款。最终,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商场将羽绒服款450元退还给了赵女士。
7日傍晚,她下班经过李沧区永昌路一商场时看到在搞羽绒服打折优惠活动,就选购了一款白色羽绒服。可是9日上午赵女士在家里再次试穿时,仔细检查发现这款羽绒服里面的羽毛有许多地方都钻出了小细头,有两处还开了线。随后,她来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负责人崔经理坚决不同意。
崔经理把赵女士领到销售羽绒服的宣传告示前,指着告示下面的一行小字说,上面写得很清楚,特惠商品不退不换 。并告诉她特惠商品一经售出,本商场概不负责。对崔经理的这种说法,赵女士表示无法接受,难道特惠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就自认倒霉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特惠商品不退不换”告示很明显是商家的单方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打折商品不等于问题商品,商品折扣即使再多,经营者还是要依法承担自身的包退、包换 、包修等三包责任。执法人员对该商场的崔经理指出了商场告示的不当之处,崔经理当场将告示撕下,并将羽绒服款450元退还给了赵女士。
记者 王鑫鑫 通讯员 李涛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