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倒卖香烟生意犯法,自己还是选择四处收购中华香烟倒卖,从中牟利。超市职员贺某一念之差,触犯刑法。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而其妻子也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
贺某本是一名超市职员。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这之前,他就曾因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贺某还在缓刑期间,又干起了不法勾当。贺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与颜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倒卖品牌香烟,由颜某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贺某妻子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预付烟款,贺某在山东省莱西市各零售店收购“中华”等品牌香烟,包装后通过长途货车运至浙江省杭州市,颜某联系货车司机接收香烟。自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贺某先后17次倒卖给颜某“中华”等品牌香烟3000余条,交易金额人民币141万余元。
2014年6月23日,颜某联系贺某购买香烟,并向贺某妻子周某的账户支付烟款人民币10万元。周某明知贺某非法经营香烟,仍帮助贺某一起在莱西市各超市收购“中华”香烟40条。后贺某将这40条香烟和其他收购的香烟一起装箱。2014年6月28日,贺某通过物流运输公司联系开往杭州的货车司机王某,并约定在莱西市河头店高速路口见面托运香烟。当日16时许,贺某与周某运香烟至莱西市河头店高速路口与王某见面,王某在明知委托其运输的是香烟的情况下,将5箱香烟搬运至其驾驶的货车驾驶室内,运往杭州,并商定王某以每箱50元的价格向杭州接货的颜某收取运费。后王某在驶往杭州途中被查获,缴获“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239条(价值人民币112470元)。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明知贺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情节严重,亦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贺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而运输司机王某也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