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13日消息 家庭本应是爱和幸福的发源地,有些家庭却因暴力而蒙受不幸。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就签发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业不顺拿妻子出气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女子姓肖,与被申请人姜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006年结束恋爱长跑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直居住在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附近某社区。
本是幸福的一家人,但姜某因工作升迁导致应酬增多从而开始酗酒,回家后经常对妻子肖某进行辱骂、殴打。后来姜某辞职创业未成,更是将暴力升级,曾当着孩子面拿烟头烫伤肖某的身体,用刀子直插肖某腿部,并开车撞肖某的车子。肖某不堪其扰,躲避到亲戚家中,但仍时常受到姜某的骚扰、恐吓。无奈之下,肖某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六个月内禁止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接到申请后,该案承办法官于永攀第一时间依法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根据肖某提交的照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与姜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情况,在证实打骂等情况属实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姜某殴打、恐吓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姜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肖某及其近亲属。
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作出之后,李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为确保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还向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相关单位均表示会配合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行。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保障婚内人身安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申请的,本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通讯员 张清皓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