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我市制定完成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透露,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社会各界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8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黄县路1号,邮编:266003,电话:82873118,传真:82873118,邮箱:gxb85660863@126.com)。 (记者 孙静芳)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