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无故召回食品算欺诈 工商局发布典型案例

2016-04-20 09:29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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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昨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自开展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市积极查处各类影响城市形象、扰乱消费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努力震慑不法经营。广大市民在遇到消费侵权时欢迎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日前,市物价局发布3起消费市场典型非法案例。

  2015年10月16日,物价部门对市南区家粮家味酒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酒店向就餐顾客收取餐位费1.50元/位和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该酒店价格行为违反《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取餐位费”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0.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3月26日,一名外地消费者投诉,称在市北区南山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白樱花市场)新海货厅1035摊位邱忠理业户处购买了4斤4两的活鲜龙虾,付款后,被店内人员偷换成了不足2斤的冷冻龙虾(俗称“掉包”)。查实后,市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邱忠理业户停业,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同时对该经营业户欺诈消费者行为立案调查。依据《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从事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015年7月1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青岛甜心猫食品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消费者付款279元在当事人开办的淘宝网店购买了10包商品,当事人于发货次日以打包失误为由将寄出的商品召回,其后未向消费者说明原因,也没有补发商品。至此,已形成当事人收取了消费者货款而不提供商品的事实,违法所得279元。当事人收取消费者货款而不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9元、罚款558元的行政处罚。 (李沛)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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