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猝死:赔偿言和不是收尾

2016-04-25 10:5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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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燕农

  近日,一名14岁的男童进入佛山大沥一内衣企业上班,工作一个多月后,近日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内。据男童母亲介绍,男童每天工作时间达十一二个小时。4月22日佛山南海区人社局通报称,目前用工企业与童工家属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企业向家属赔偿15万元;同时,人社局对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4月24日《京华时报》)

  一个花季少年突然离世,不免令人扼腕。诚然,在这起悲剧当中,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负有责任,家长没有正当履行监护权反而将男童送进自己打工的企业负重劳动,也须承担责任。所以,事情发展到现在并非可以告一段落。

  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有同样的规定,且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很明显,发生在佛山的这起男童猝死事件,是一起涉嫌违法的公共事件,责任厘定和划分以及对当事责任双方的责任追究,应该依法进行,而不是企业和家长之间私底下达成一致意见。

  进一步来说,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在立法和执法理念上有一种误区认为,未成年监护是“家事”而非“公事”。事实上,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天然的支配大权,而外人不便干涉,譬如男童的母亲带男童一起去打工。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而无论孩子多么幼小。

  我们需要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提前干预制度,而且对于被监护人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作出相关规定。唯此,才能避免童工猝死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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