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生儿性别比例处于合理区间,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近日,市卫计委出台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未经卫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
未婚堕胎要留个人信息 《规定》要求,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规定》指出在怀孕十四周(含)以上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部分特殊情况除外,包括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卫生计生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因医学需要需紧急手术的,可以先进行手术,并留存服务对象的医学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终止妊娠的,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胎儿影像资料不得外泄 《规定》对B超机管理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包括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在分娩接生方面,《规定》要求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非法鉴定性别最少罚万元 对于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终止妊娠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卫计委执法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最低处1万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4至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均处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一般情形处5000元以上罚款,而对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徐军 通讯员 肖海青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