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建国
游客买到假货,常常投诉无门,找不到理赔对象。将于7月1日实施的武汉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5月16日《渤海早报》) 游客在旅行社带领下买到假货,很难说旅行社也是“同案犯”。但无论如何,旅行社是有责任的。毕竟,地点是你选择的,人是你带去的,而且根据旅游“行规”,旅行社也从中得到了好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旅行社应该承担起一定责任,帮助游客索赔。而建立“旅行社先行退赔”,正是考虑到游客的维权难,也是为了倒逼旅行社履行责任。
“旅行社先行退赔”制度,避免了游客维权奔波,在事实上保证了游客权益,从长远上讲也有利于旅行社。如果权益长期受损,游客购物少了,旅行社的收益也少了。这里,不是游客不想购物,而是游客不敢购物。如果能够提供一个放心环境,游客的购物热情还会释放出来。
“旅行社先行退赔”制度,是通过对游客权益的保护,来让游客放心购物。从表面看,实施这一制度之后,旅游社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且先行退赔还涉及到真金白银。但对于旅行社来说,如果想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那就不能放任游客权益受损,而应该通过旅游秩序的建立,鼓励游客放心消费、大胆消费。
不只是旅行社带游客到商场购物,在旅游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应该实行“先行退赔”。拿此前广泛出现的天价事件来说,出现几个奸商不可怕,可怕的是伤了游客的心。如果有“先行退赔”制度,游客维权不会陷入扯皮,自然会给予谅解,最终一个地区的旅游形象也会得到维护。因此,旅游先行退赔应该推而广之,在所有行业所有地区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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