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对于莘莘学子来说,眼下除了顺利毕业外,找工作自然成了头等大事。然而因为社会经验及防范意识的缺失,许多求职路上的大学生因此掉入别有用心者精心策划的陷阱中,从而蒙受损失。日前教育部发布防骗警示,为毕业生指明求职路上可能存在的陷阱。律师提醒,应届毕业生找工作时应提前做好职业规划,切忌因为着急而盲目选择工作,入职前也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案例
求职不成反被骗千元 满怀热情地投入求职大军中,结果却因为经验不足落入求职陷阱中,蒙受损失不说还让求职信心因此遭受打击,这也成了许多求职大学生们最担心的事。为此近日记者采访多位已经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以他们的真实经历来给正要走上求职路的师弟师妹们提个醒。“我毕业求职时真的是太天真了,所以才会上那种当。”说起当年的求职囧事,朱先生感觉又可气又好笑。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和许多面临找工作的大学生一样,对未来期待而又迷茫,只要有招聘会他都是一场不落地参加,可简历投了不少却始终感觉所找的工作和自己期待的差那么大。就在这时,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的时候,他看到一家大型企业发出的招聘信息,薪酬待遇十分诱人,关键是还有明确的晋升机制,这一点是让他十分看重的。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他给对方发去简历,第二天他就收到对方行政人员发来的信息问他何时可以上岗,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对方又称入职前需要交1000元工装费和入职前体检费。“当时光顾着高兴去了,现在想想哪家大型企业会连笔试和面试都没有,就这么草率地用人。”朱先生告诉记者,在接到信息后,他没有多想便答应对方。可没想到交上钱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安排他入职,甚至不再接听他的询问电话。感觉自己被骗的朱先生搜索企业的官方网站并致电询问,这才得知原来网上的招聘单位竟是“山寨版”,这家正牌的企业表示近期从未发布过招聘信息。
未签合同成免费劳力 “作为一个‘过来人’,我想跟师弟师妹们说的是不要因为不好意思或者顾忌面子等原因而忽略保护自己的权益。”杨女士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房屋中介做销售,之所以选择这份工作是因为她觉得销售的工作很锻炼人,对方公司给出的条件也让她感觉比较合理。
刚入职前两个月为试用期,第一个月无责任底薪为1500元,完成销售任务可获得销售提成和奖金,完不成销售任务的则要扣罚底薪。第一个月杨女士卖出一套房子,可并没有拿到1500元的底薪,第二个月因为种种原因她没有成交额,这时公司表示要解雇她,理由是其没有完成任务量。杨女士当即表示希望得到第一个月的薪水,对方表示因为没有完成任务需要扣罚薪水,加上其服装费等费用,算下来发到杨女士手里的钱只有不到500元。
“后来我知道不光是我一个人遇到这种事,有些单位就是这么用人的。”杨女士表示,因为当时看对方一脸诚信,她又不好意思跟对方提,结果就在没签合同情况下入职,等到出了问题后想要跟对方理论才发现被动的局面,只能吃哑巴亏。
调查
网络求职成为重要途径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当今大学生大都是伴随网络长大的一代,社交网络、招聘网站、校园BBS、企业官网等网络平台正在成为众多90后们求职的重要途径。
记者查询了大量信息发现,根据多家招聘机构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如今网络招聘甚至已经超过传统的招聘会、校园宣讲会,成为应届大学生们投递简历最多的渠道,在这其中又以招聘网站的使用率最高。
对试用期权利知之甚少 为了摸清求职者对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了解程度和求职者如何利用 《劳动合同法》维护合法权益。昨天,记者调查了30名求职者发现,大多数人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之甚少。“你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合同期内吗?”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是一脸茫然。“很多求职者不了解《劳动合同法》内容,关于使用期的相关规定知道的就更少了。”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德宝告诉记者。
提示
漫漫求职路做好这些事 求职路上除了小心合同陷阱外还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青岛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涛表示,首先是岗位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金融企业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经常对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或者打着“储备经理”“市场部经理”“总裁助理”“管理人员”等高职位名义,但实际的工作就是跑业务、拉客户。因此提醒毕业生求职时一定要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询问工作细节,不要头脑发热。面试时也要注意,以免上岗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有出入。其次是入职费用,正规的用人单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毕业生遇到以各种名义先收取费用的,要尽量回避。通常这类公司以低标准招人为公司干活,且存在各种不规范用工。若毕业生有类似经历,或者接到自己并未投过简历公司的面试通知,应该事先查询,核实该公司的情况,可以上网搜索一下该公司的网站,确定其规模与用人需求,然后再去面试。另外,毕业生求职前要对企业的情况、招聘职位有所了解,可以提前通过网络查询,或去相关服务中心咨询,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无功而返。特别是暑期,正是大学生求职和兼职的旺季,一些用人单位承诺“时间自由、日结工资”“高薪酬、低门槛”“既能积累社会经验又能赚钱”……诱人的招聘广告背后不乏职场陷阱,毕业生求职心切可以理解,但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求职过程中要理性且慎重。
■解读
教育部发布6类试用期陷阱 最近教育部特意发布了毕业生试用期求职指南,总结了6类试用期陷阱,分别是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何德宝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何德宝说。
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有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其实《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何德宝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何德宝说,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何德宝告诉记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社保是强制性保险制度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何德宝表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一些单位规定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何德宝说,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 “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版撰稿 记者 王晓先 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