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进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乃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于1993年,曾被称为“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由于时间仓促,该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加上迄今为止已经施行了23年,已落后于时代发展和红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到大修的时候了。此次修订草案有很多亮点。除了增设法律责任专章,还就建立监督机制增设了相关条款,这些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不过,在笔者看来,修订草案仍有几个核心问题没有充分涉及。
首先是红会的身份问题。红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在公众心目中,各级红会都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无论是人事安排、治理结构还是资金来源和善款支出等,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红会在开展各项救助活动中往往要仰仗于政府支持,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在一些时候上也因为其官方背景,影响到了红会的公信力。此次大修并未深刻触动红会如何去行政化的关键问题。
其次是红会的治理结构。一是总会理事会成员配备,多为国家相关机构的官员。二是总会与近两千家分会的关系。依照现行规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怎么指导?法律并未明确。
再次是建立监督机制,缺乏新增规定的实施细则。譬如草案规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善款来源和使用进行审计,但审计公开如何进行?多长时间公开一次?信息公开的时限、频率以及公开途径是什么?草案并未明确。尤其是草案提到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没说向全社会报告。
既然是大修,就应该把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都纳入修订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红会的慈善功能,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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