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地下管线条例正审议 管线将入管廊

2016-06-29 10:5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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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记者从《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能开挖敷设管线。同时,青岛拟在地下管线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而对于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以后实行有偿使用。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勇介绍,本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地下管线管理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管线建设计划统筹不力,道路反复开挖,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而且影响城市交通,群众意见大。

  为解决当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条例(草案)》确定了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年度占掘路计划制度,对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能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加倍缴纳掘路修复费。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同时,以经济手段制约反复开挖行为。

  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勇介绍,《条例(草案)》采纳了人大代表等提出的应当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的建议,规定了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

  根据草案,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要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青岛是国家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条例(草案)》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了相应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老城区结合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入廊。

  《条例(草案)》规定,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缴费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对于费用标准,《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同时规定“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考虑到《条例(草案)》要求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入廊,因此,规定费用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

  记者 刘金震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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