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12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被告人在乘坐公交车的途中要求提前下车,被司机拒绝。被告人遂上前揪扯司机,在拉扯过程中致使该车与另一辆公交车相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被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了解,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林培俊乘坐363路公交车行至福州路东小区车站时,因发现坐错车后让司机刁某停车,刁某对其讲明行车规定中途没站不能停靠下车。当车行至伊春路与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告人林培俊用手来回揪扯司机刁某导致车辆失控,致使车辆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尾部,致两车受损。后刁某将被告人林培俊控制住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林培俊查获到案。
经鉴定,车牌号为鲁B的211路公交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车牌号为鲁B的363路公交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4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培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明,被告人林培俊系累犯。曾于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1年2月10日。市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培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得假释。
通讯员 王丽娜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