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人民监督员抽选履职程序等三方面内容。规定人民监督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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