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成立老年维权调解机构等化解涉老纠纷

2016-07-22 07:02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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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随着老龄化社会进程不断加剧,老龄话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涉老纠纷也在逐年增多。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三周年,为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维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市老龄办、市司法局共同开展老年法律志愿服务暨宣传月活动,并联合青岛早报推出“老年法律服务宣传系列报道”,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告诉老年人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全社会发出爱老、敬老的倡议。

  调查>>>

  房产纠纷等四类案件最多


  青岛市老龄办联合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开设老年维权调解中心,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李京波律师作为常年值班律师,对近两年时间里老人前往调解中心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经过我们的统计分析,老年人维权最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赡养、继承、房产、婚姻等四大类案件,而且呈逐年增加态势,尤其是房产纠纷居多。”李京波表示,老年人维权更多的还是与家人之间的纠纷,比如与子女、与再婚对象等等,细数下来,其中很多纠纷会与房产有关,“因为现在房屋价格高,一套房产背后往往引发老年人赡养、房产继承、再婚财产分配等众多复杂家庭纠纷,导致相关案件增多,而且纠纷处理难度较大。”李京波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老年人大多有自己的房子,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调查显示,房屋产权已成为老年维权的第一焦点。

  变化>>>

  老年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涉老纠纷增多了,而且情况越来越复杂,但一定程度上也让老年人明白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李京波说,老年人维权出现了许多新变化,他感受最大的是,过去提到维权,大家就会想到进法院打官司,“维权”这个词对于许多老年人来说,几乎就意味着要和儿女、配偶撕破脸,甚至是对簿公堂。但如今,咨询已经不再是简单“要打官司”,而是对自己能够预判到的隐患做提前打算,或者为将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而咨询。“这说明老年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也是我们作为法律服务者很希望看到的现象。”李京波说。

  建议>>>

  涉老纠纷维系亲情要放首位


  目前,涉老纠纷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稳定是一个很大的隐患,市老龄办工作人员分析,目前大部分涉老纠纷都源于家庭内部矛盾或邻里纠纷,矛盾的双方大都不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以免激化矛盾。案由、标的的法外因素很多,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将不利于社会、家庭和谐。因此,原来靠提供法律援助或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老年人维权,首先要维系亲情,让纠纷得到更妥善、更温和的解决结果。”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表示,家庭氛围是由家庭成员共同营造的,作为家庭中的一分子,应该互相体谅,子女应该主动孝顺、善待老人,但反过来因为现在年轻人的生活节奏快,心理压力大,老年人同样应该主动为年轻人着想,替他们分担,因此处理涉老纠纷首先应采取调解等有利于缓和矛盾的方式。

  建基层调解队伍化解涉老纠纷

  【举措】


  “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是我国司法制度框架下诉讼方式的有益补充,从维系亲情的角度讲是处理纠纷的无形帮手。”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表示,近几年来,市老龄办一直积极引导探索通过成立老年维权调解机构等方式,为涉老案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服务,让涉老纠纷尽早消除,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升级,同时也促进家庭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降低老年人维权成本,从更深层意义来讲,还能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为此,市老龄办与多年从事老年维权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老年维权调解中心,面向社会聘用维权调解员,其中包括专业律师、积极参与老年人活动的志愿者等。

  调解中心成立以后,群众既可以拨打热线咨询维权话题,也可以现场咨询。与此同时,岛城也成立了多个志愿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市老龄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通过与市司法局等单位联合,广泛开展为老年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敬老院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知老年法律、懂老年法律、遵守老年法律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老年人比较关心的家庭赡养、人身损害以及医疗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以老年人比较容易和乐于接受的以案说法、法律文化演出、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广大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八旬老父再婚 子女放弃赡养

  【案例解析】


  张老汉年近八旬,老伴去世后4个子女一直定时探望,然而老人的一个举动,引起了儿女们的不满,甚至发出声明不再赡养老人,老人一怒之下,干脆将4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子女们对他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在法庭上,4个子女纷纷表示,张老汉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无需子女们赡养。原本一个子女孝顺、让人羡慕的家庭却闹得对簿公堂,让人有些不解。法官深入了解后才明白,原来老人和子女间的矛盾的确有隐情,根本原因在于老人再婚和对个人名下房产的处置问题。

  张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伴去世多年后,他有了再婚的打算,而且打算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登记为他和再婚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本对父亲再婚的诉求,子女们就有些埋怨,老人要重新登记房产权属的举动更让子女们无法接受,老人坚决的态度甚至导致子女们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父亲。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老人再婚后引发的涉老纠纷,其中不仅仅涉及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而且还牵扯老年人的财产处置问题。”负责代理此案的李京波律师告诉记者,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终止,子女也无权干涉老人对个人财产的分配。与此同时,李京波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应该与子女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特别是个人婚前财产的处置意见,与子女多沟通,也多体谅和理解子女的意见。

  老年人最关注三项权利

  【普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有的权益有七项之多,其中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是目前老年人最关注的。

  ●受赡养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此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老人的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是一件比较难做的事情,需要老年人和赡养人双方相互关爱、宽容,而不仅仅是年轻人这一方的宽容。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自主处分财产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最好的方式是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地保障老年人在世期间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离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要特别提及的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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