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勇海
国家旅游局日前就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存在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未来乘坐航班或出境旅游可能会受限。同时,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8月2日《北京青年报》) 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有权退货,并非新鲜规定。2013年实行的新《旅游法》就明确规定,发生违反规定强迫购物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番,“强迫购物可退货”即使最终被写进《旅行社条例》,能够为被强制购物的游客撑腰吗?恐怕比较难。事实上,对于强制购物,应该通过重罚来震慑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连强制购物的违法行为都震慑不了,发生强制购物之后,又怎能指望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给游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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