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资金周转,市民田先生走投无路,约了自己的老同学谭先生,合计想出假过户骗贷款的昏招儿,结果你猜怎么着?田先生如愿以偿从银行获得了贷款,可是问题来了,田先生问谭先生要回房子的时候,谭先生两手一摊一口回绝。无奈之下,田先生把谭先生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却判决房子依法归谭先生所有。
为骗贷款操碎心,竟想到合伙假过户
做生意急需资金,无奈手头紧张,而现在从银行贷款也不容易,这可怎么办?正当田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的时候,不得不向自己的朋友谭先生救助,希望从他那里先借点钱救急,可是谭先生说自己哪有钱啊,不过最后不知到底是谁出的主意,这钱还真的借到了,从哪里借的呢?银行。可要说这借钱的手段,田先生还真不算是个聪明人,为了骗到贷款,一套房子给搭进去了。
不就是贷款吗,为何还搭进去一套房子?虽然对簿公堂的时候,两人都相互翻脸指责是对方想出的方法,接下来要细说两人商量出来的这个“妙招”了。田先生在一审中诉称,自己前段时间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四处借钱无果,于是想到与谭先生联系,希望从谭先生处借款。可酒过三巡的时候,田先生借钱话一出口,谭先生就很明确地表示,自己手头也没有资金。田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原本自己也想就此打住,可随后经过谭先生的误导,一个诡计就此诞生。
原来,两个人约定,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从银行那边取得贷款。于是,双方鬼使神差地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田先生表示,因为是假过户,所以在并未支付任何房屋款项的情况下,田先生将涉案房屋青岛市市北区长兴路×号×单元×户虚假转让给谭先生,并以房屋买卖为由从银行贷款,部分交付给田先生。
贷款的过程很顺利,可是之后田先生却发现,这个假过户骗贷款的办法可让自己吃尽了苦头。当田先生要求谭先生返还房屋的时候,此时谭先生翻脸不认账了。田先生心里的火那叫一个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过户行为,实际上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你咋能说翻脸就翻脸?于是一怒之下,田先生将谭先生告上了法庭,这房子说什么也要回来。
合伙人竟是诈骗犯
被告谭先生在法庭上也不含糊,据他介绍,田先生将房屋过户给他之后,谭先生用该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因贷款没有还上,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过谭先生,已经开过庭,谭先生认为该房屋现在应该已经被法院或银行收走了,产权登记谭先生说的已经不算了。而且谭先生觉得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与田先生签订合同时,并非田先生所说的误导对方,当时是他为了帮田先生的忙才签订的合同,如果有问题的话,双方都有责任,不能把责任都推给谭先生。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青岛市市北区长兴路×号×单元×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登记的房地产权人系田先生,房屋建筑面积74.11平方米,出售价格为600291元;合同签订当日谭先生支付田先生首付款240291元,余款360000元由银行贷款支付等。随后,田先生、谭先生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谭先生名下。谭先生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向中国工商银行鞍山路支行借款36万元。
但此后不久,谭先生以涉案房产进行二次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向案外人借款45万元。更让人大吃一惊的是,经过法院调查 ,田先生的这位朋友谭先生,也是“大有来头”。原来,谭先生曾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立案侦查,后经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宣判。
两审都败诉,这房子是要不回来了
一审法院认为,田先生、谭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契约的订立系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所以该买卖契约系田先生、谭先生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订立的。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谭先生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并将该款项交付田先生,而且田先生亦认可已实际使用该笔款项,现在田先生主张田先生、谭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除田先生、谭先生双方自称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一审法院认为田先生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田先生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院。市中院认为,虽然田先生与谭先生现均表示双方房屋买卖系虚伪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该协议在本案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主张合同无效,均属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青岛市中院不予支持。田先生要求谭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转移至田先生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青岛市中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