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告东家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680元防暑降温费

2016-08-09 08:18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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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一起拖欠防暑降温费的案子,由于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刘某双倍工资、防暑降温费等35785元,刘某将对方告上法庭。经李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支付2680元防暑降温费,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某和某电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申请辞职。刘某申请公司支付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7135元(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月 22日);申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95.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697元;防暑降温费2800元,加班费665.76元。李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至2015年防暑降温费28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自认从未向刘某支付防暑降温费。

  李沧法院认为,《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刘某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公司说刘某已经按照企业规定享受了防暑降温待遇,不应再发放防暑降温费,没有法律依据。

  鲁劳社(2006)4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鲁人社发[2015]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非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公司应补发2008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的防暑降温费2680元(80元×4个月×7年+80元×2个月+140元×2个月)。(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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