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离开去拿器材学生摔骨折 学校被判赔14万

2016-08-17 10:2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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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体育课,提前备好器材是老师应该做的,其实就算没准备好,刚开始去拿也没什么不可以,然而无巧不成书,就在老师去取器材的这一会儿时间,学生王某跌倒,去医院一查是骨折,家长一怒之下将学校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学校需赔偿王某各种费用14万余元。

  上课没备好器材,老师离开学生摔骨折

  2014年3月14日,原告王某在上体育课时,因为体育老师在上课前未准备好体育器材,于是返回取体育器材,在这段时间里,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任谁都没有想到的是,在体育老师离开期间,原告王某跌倒受伤,一看王某伤得挺重,没有办法站起来,同学将情况报告老师,学校安排车送往医院医治。

  2014年3月14日17:30,王某被转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治疗并住院,经诊断为右尺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住院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进行闭合复位内固定术。

  2014年3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石膏外固定,患肢禁止持重,术后2周门诊复查拆线,不适随诊。2014年7月7日,王某再次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就医并住院,于2014年7月9日进行内固定取出术,于2014年7月1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预防感染,术后14天拆线。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被鉴定为外伤致右尺骨骨折内固定为伤残九级。

  原告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既然在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难道不应该负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吗?现在孩子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骨折,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2308.80元。

  无人监管下孩子受伤,学校负80% 责任

  李沧区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一名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上体育课期间 ,老师未妥善安排、管理好学生即自行离开准备器材,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自己的伤害后果也应该承担责任,结合实际案情 ,法院对原告人身伤害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被告以承担80%的责任为宜,原告自担20% 责任。

  对于原告的各项花费。原告两次住院医疗费用共计26502.50元。王某的护理人员为其母亲,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无证据证明其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损失的,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中护理费计算为5700元。残疾赔偿金为140908元。但王某因受伤参加课外辅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所以要求赔偿课外辅导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青岛东川路小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80% 共计140280.40元。

  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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