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以下简称(《简称》),专门对崂山风景区作出规定。崂山风景区将划分成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修建缆车、索道等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条例》通过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专”于崂山风景区
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法制工作室的修改建议,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崂山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域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虽然属于崂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但其面临的问题、管理的重点和措施与崂山风景区有很大不同,而且《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其资源环境等都规定了保护措施,因此,本《条例》专门对崂山风景区作出规定,具有较强针对性。
同时,为了使法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风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崂山风景区将分级管理
记者从《条例》了解到,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崂山风景区将实现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并由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 、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根据要求,一级保护区内改建村(居)民住宅和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村(居)民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风景区禁止非法采景观石
条例明确风景区内景观的保护。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海岸、沙滩 、岩石、岛屿、水体、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
风景区内的河流、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开采地下水。
崂山风景区有典型冰川遗迹、珍稀岩石、珍稀植物品种,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和必要的保护设施。记者留意到,风景区内将禁止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放牧牲畜。风景区禁止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禁止在景物或景区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相应规定可罚款百万
记者留意到,对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设项目,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其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违反相应的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风景区森林防火是头等大事,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除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用火外,禁止烧荒、野炊、烧烤以及其他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 ,禁止擅自进入高火险区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单位明火作业。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金震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