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开设工厂非法利用盐酸洗风化砂,又将未经处理的废酸水直接排放至土壤中,导致土壤环境污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嫌疑人刘某污染环境一案,最终判决刘某因污染环境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去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组织工人在莱西市沽河街道某仓库南院,非法利用盐酸洗风化砂,期间将清洗风化砂产生的废酸水直接排放到该加工点东院未作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记者 樊蓉)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