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明起施行 网约车司机纳入出租车行业

2016-09-30 06:29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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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司机纳入出租车行业统一管理,新版驾考大纲强化实际道路驾驶能力,网络第三方平台须对食品安全承担责任……这个10月,一批民生新规开始施行,让我们的生活拥有更多法治保障。

  网约车司机纳入出租车行业统一管理

  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将被纳入出租汽车驾驶员范畴管理,从业资格从此有了统一规范。

  根据新规,网约车司机须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而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须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新规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须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规定还指出,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违规收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以及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将对其延期注册。

  新版驾考大纲调整部分车型学时

  10月1日起,新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开始施行。

  与现行大纲相比,新大纲规定C1驾照和C2驾照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但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新大纲对每个学时的具体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每天的课堂学习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均不得超过4学时。这意味着部分驾校开设的短期应试突击班将难以为继。

  微博朋友圈电子数据可作为刑案证据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有权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根据定义,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网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第三方平台须担责

  网络购买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第三方平台有没有责任?根据10月1日起实施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将被责令停业。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及食品交易记录等。

  办法特别指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法院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可赔偿精神损害

  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此项司法解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其中包括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在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外仍采取罚款措施、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外仍采取拘留措施等。 据新华社

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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