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以来,积极发挥改革创新“试验田”功能,向国家争取的首批35项创新试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财富管理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在驻青金融监管部门和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下,在相关国家部委的指导支持下,财富管理试验区第二批25项创新试点政策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同意,涉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新型金融机构设立、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综合监管探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在青岛市并购、重组非银行支付机构,优化非银行支付机构存量。
支持青岛市内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支持青岛市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更好地满足青岛市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逐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
支持青岛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特点,探索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路径。
支持青岛市在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框架下,结合国家金融综合监管改革方向,探索开展综合监管试点。
支持青岛市申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在青岛市发行万能型、分红型保险产品,采取“税基递延”型税收递延模式。
研究推进保险机构在青岛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推动老年人“以房养老”,完善财富管理服务功能。
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岛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支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强化财富管理功能,设立股权交易专项引导基金,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现社会资本与创新、创业和创客的有效对接。支持青岛市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与韩国柯斯达克市场开展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合作。
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和转让的证券。
支持青岛市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积极支持青岛市开展财富管理国际交流合作,协助青岛市与相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及机构总部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支持青岛市拓展境外财富管理市场和开展境外招商推介活动。
支持、允许多种新型金融机构设立 在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框架下,允许合格的港资金融机构与内地股东在青岛市设立1家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在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下,允许合格的台资金融机构与内地股东在青岛市设立1家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在CEPA框架下,允许合格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证券公司在青岛市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在ECFA框架下,允许合格的台湾证券公司与内地证券公司在青岛市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青岛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CEPA框架下,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青岛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ECFA框架下,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支持青岛市引进内资或合资期货公司,按规定设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支持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按规定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完善组织业态,向财富管理特色银行转型。
支持在青岛市建设大宗商品仓储物流设施。支持在青岛设立境内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库。支持在青岛保税港区设立天然橡胶、煤炭、铁矿石等境内期货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库,为相关期货品种的国际化提供支持。
支持在青岛市设立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再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支持在青岛市设立相互保险组织、互联网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组织。
支持在青岛市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支持青岛市收藏品拍卖市场建设。
记者 陈邵华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