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阀爆裂热企赔16万 供热常见纠纷法官咋判

2016-10-25 07:5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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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漏水导致一户居民家中被淹,财产损失严重(资料图)。



  半岛记者 孙桂东

  每年到了供热季,总会看到因暖气片漏水导致用户家中成水帘洞的例子。近日,记者通过收集整理法院判决发现,从2015年10月份进入充水试压到目前,一个供热周期里,青岛各级法院审理的供热纠纷案例至少有41份。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供热费用,另一类是暖气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占了近四成。在这些案例中,以用户胜诉的居多,但也不乏供热公司无需担责的案例,而产权归属以及用户是否私自改动成为热企拒赔的主要依据。

  ■案例一

  停暖还漏水

  热企被判赔40万


  曹女士家住海安路银都景园,2013年1月8日,屋内的热力管道突然出现泄漏,热水涌出,墙皮爆裂,家具变形,家电不能正常使用,受损严重。令她郁闷的是,2004年9月,她家就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热公司申请停止供热。供热公司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采取了关停措施,并加贴封条。

  双方协商不成,曹女士将供热公司起诉至崂山法院。崂山法院审理查明,曹女士的房屋位于楼的顶层,供热设施未改动。经鉴定,漏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户内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失效所致。

  崂山法院认为,从被告的角度来讲,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既然应用户的申请采取了停热措施,则应保证其采取的停热措施能够确保热水不进入用户房屋的供热管道,必要条件就是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性能正常、密封不失效,由此,被告附随而来的义务是应对该闸阀进行管理、维护以确保其性能正常。因此,由被告承担对闸阀的管理、维护义务,不仅符合被告停热行为的内在要求,也符合《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立法精神,对此予以确认。

  从原告的角度来讲,作为普通居民,有理由认为在其申请恢复供热之前,被告采取的停热措施能够确保热水不进入其房屋的供热管道。在该前提下,即使原告室内的其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也不会发生漏水事故。

  被告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采取关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作为停热措施,应当能预见到该停热措施潜在的风险,也具有消除该风险的能力,其可以对供热设施进行适当维护或采取其他更加稳妥的措施进行停热。而原告作为申请停热的用户,对漏水的发生并无过错。

  日前记者获悉,最终崂山法院认为,原告房屋供热漏水的原因是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已失效所致,而被告负有对闸阀的管理、维护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房屋供热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装修及家具、物品损失177264元;房屋租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0余万。宣判后,供热公司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用户家的主管道

  供热公司也得负责


  2014年4月2日下午5时许,家住市北某小区的施女士接到物业电话说,家里向外淌水,把楼道淹了。回家一看,整个房屋如同遭受暴雨一样,家电、钢琴、地板、家具等都被淋湿。经供热公司查看,是施女士家的供热主管道的排气阀爆开,管道暖水流出导致。

  供热公司辩称,漏水部位是位于阁楼的供热主管道排气阀,是排气阀本身的老化或质量问题导致。排气阀的产权人是住户,他们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排气阀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是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双方协商不成,施女士将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

  市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暖气主管道排气阀爆裂系造成本次漏水事故的原因。该排气阀是房屋的楼道暖气主管道排气阀,关系整个楼道的供热,而被告作为供热部门,应对该供热设施承担相应的维护与管理责任,供热企业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4123元。

  ■案例三

  遮盖暖气片

  漏水责任二八开


  2013年11月25日早上,供热公司给市北区庆安路陈先生打电话,说是他家暖气漏水。由于暖气主管道砂眼漏水,导致陈先生家进水,同时水也流到四楼、三楼,三楼用户通知供热公司。经与供热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起诉至法院。

  供热公司辩称,原告将家中供热管道在装修时遮蔽,违反了供热条例的规定。根据供热条例规定,因用户遮蔽供热设施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原告将供热设施遮蔽导致被告在对设施进行检修时无法查明管道运行情况,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

  市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砂眼漏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该漏水点应系暖气管道原始质量问题造成的,而被告作为供热设施的维护与监管部门,应按时尽到检查与管理的义务,故被告应对本次漏水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另,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用户禁止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原告自行将供热设施遮挡,必然无法及时发现漏水点,以致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扩大,故原告对本次漏水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市北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2:8。根据鉴定结论,原告陈先生承担漏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584元,被告供热公司承担本次漏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336元。

  ■案例四

  私改供暖设施

  出问题用户全责


  任女士家住市南区徐州路某小区。2014年10月8日,小区进行供热充水试压。楼上的住户家中无人,暖气片发生泄漏,水流下渗,任女士的家中被淹,地板、墙体及家用电器等损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查,楼上住户将自家中的暖气管道私自改造,事发当日,供热公司对小区进行暖气管道试压,管道漏水。楼上的余先生不愿意赔偿,任女士起诉至法院。

  市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2014年10月8日原告家中发生漏水的原因是被告余先生私自改造供热管道造成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家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1002元。被告余先生赔偿原告任女士漏水损失11002元,评估费用2000元,合计13002元。

  ■提醒

  供暖设备

  切莫私自改造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说,暖气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发生漏水的原因,另外一个发生漏水的部位维护的责任在谁。用户败诉的例子中,均是因为对自家的暖气设备管理不善或私自改造,造成漏水,这种情况下,责任全在用户自己。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用户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到了冬天,一些用户觉着家里不热,便想私自改装暖气,如果不通知供热公司的话,出现了漏水问题,则需要由用户来承担。同时,居民在装修的时候,如果牵扯到暖气设备,一定要通知供热公司,否则发生了改动,这些都会成为供热公司免责的因素。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到了供水试压的时候,居民最好有人在家看守,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暖气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发生漏水的原因,另外一个发生漏水的部位维护的责任在谁。用户败诉的例子中,均是因为对自家的暖气设备管理不善或私自改造,造成漏水,这种情况下,责任全在用户自己。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用户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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