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董夏 通讯员 吕海峰 报道
半岛都市报10月27日讯 27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青岛市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环保部门将终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制度。届时,机动车辆环检与安检标志将实现“合二为一”。取消环保标志后,各环检机构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环检机构和安检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安检机构将接收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上传公安交警车管部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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