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徐军
11月25日,省卫计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山东省实施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提出了改革后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方式,要求第二类疫苗由省级平台采购,县级疾控机构要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严禁网下采购。同时,《方案》要求加强第二类疫苗采购管理,规范疫苗购销行为,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确保疫苗接种安全。
省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 《方案》提出,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的确定,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需要,组织专家制定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疫苗名称、剂型和规格,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参加疫苗集中采购的企业,应为境内疫苗生产企业或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疫苗,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省级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
配送全程不得脱离冷链 新发布的《方案》明确提出,县级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严禁网下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企业报价、其它省份中标价格、一定时期内山东省各县(市、区)实际采购价、平均价、最低价等参考信息,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网上报价。
县级疾控机构应及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疫苗购销合同,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生产企业是疫苗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将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县级疾控机构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
接种单位公开价格信息 该《方案》要求,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控机构后,由县级疾控机构供应给本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县级疾控机构向辖区内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按规定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县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接种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县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类疫苗采购相关信息(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采购价格等)和疫苗储存、运输费用收取情况等,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开第二类疫苗价格、接种服务费等信息。
此次的《方案》还明晰了不同部门在第二类疫苗采购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权责。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