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尹彦鑫 报道
半岛都市报12月1日讯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落实,制定了《关于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从1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共有21条,要求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的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办法》中规定了适用于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共有12种:(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关于具体奖励发放,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记者了解到,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据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介绍,举报受理部门为各交警大队,举报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也可通过各交警大队微博、青岛交警微信平台提供举报线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