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法院成立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 全市首家

2016-12-06 09:4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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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市南区人民法院驻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正式揭牌成立,成为全市首个驻大型医院法官工作室。目前,市南区法院已经组建了由5名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组成的专门团队,下一步将在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轮流值班,提前介入医患纠纷,充分了解患者的诉求并提供法律咨询,寻求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市南组成专门团队介入医患纠纷

  市南区是全市中心区,医疗机构较为集中,青岛市的三所大型“三甲”医院也都设在市南区,医患纠纷相比其他区市较为多发,“医闹”事件也时有发生。在这其中,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作为一家全国“百强医院”,科研能力、医疗水平居全国、全省前列,每年的接诊数量大、救治的患者数量多,发生纠纷的概率也相对较高。

  为妥善化解医患纠纷,市南区法院先后探索建立了政协、专家顾问团、法院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实行了网络远程鉴定、集中听证和鉴定前置程序等一系列的机制和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医疗纠纷审判工作也仍然有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在:医疗鉴定工作难度较大、周期过长,当事人的诉讼期望值过高 、难以接受未满足自身要求的法院判决等,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缠诉、信访情况。

  今年3月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推动完善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处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纠纷。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前期认真深入的调研、对接与协商,市南区法院决定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挂牌设立“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贴近医院、方便患者,从源头上探索创新医患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努力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目前,市南区法院已经组建了由5名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组成的专门团队,下一步将在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轮流值班,提前介入医患纠纷,充分了解患者的诉求并提供法律咨询,寻求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今后,市南区法院将以设立“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为契机,不断探索完善医疗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大审判调处工作力度,依法调解好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让群众满意、让医院受益,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术后死亡家属告赢医院,获赔54万

  胃癌送到医院做手术,结果手术之后大出血,患者住院14天之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是因为医院手术的失误,这才导致患者的死亡,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最终法院判决,这家医院需要赔偿患者家属54万余元人民币。

  2016年,患者孙某因上腹部饱胀不适半年多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胃癌。随后于同月14日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和空肠营养造瘘术。同月19日,因患者失血性休克,怀疑腹腔出血,被告为患者孙某行剖腹探查、填塞止血术,但没能有效阻止腹腔出血。同月20日,患者孙某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出院,共住院14天。同日,患者孙某死亡。

  经过患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诊断胃癌成立,而且选择手术方式符合当时实际情况。但是医院在对孙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腹腔大出血,并且医院存在术后观察不仔细,检查、处置不及时的过错。

  分析认为,患者孙某腹腔大出血是引起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的过错使孙某死亡提前发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80%。患者家属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参与度过低,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患者家属李某某等诉请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91000元、丧葬费23550元、死亡赔偿金574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2900元,共计801860元。

  法院认为:医院肩负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对接诊的每一位患者均有责任尽自己所能进行合理合规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患者孙某因胃癌在被告处手术治疗,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孙某术后腹腔出血,经二次手术后仍不能止血,最终导致患者孙某死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与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60%~80%。

  患者家属认为鉴定人拟定的参与度过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医院认为鉴定人拟定的参与度过高,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出庭回答了被告的质询,并认为鉴定意见正确。

  法院认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专家意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其错误,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予采纳。鉴定人认为,患者孙某腹腔大出血是引起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患者孙某腹腔大出血的主要过错是被告医院手术操作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结合鉴定人的意见,法院拟定被告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元。文/图 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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